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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1998-07-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1998年改革发展任务繁重。要保证各项任务的实现,必须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上半年,由于种种原因,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不仅没有减少,反而继续增加。有的违反规定,变相多收提留统筹费,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有的继续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有的盲目举债,向农民转嫁债务负担。这些问题如不纠正,将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夺取1998年的农业丰收、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极为不利。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特殊重要意义,在采取措施加强秋季作物田间管理、抓好养殖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其它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必须下大力气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鉴于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实际情况,1998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而且不得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1998年的预算额小于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按1998年的预算方案执行;1998年预算额大于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要坚决调减下来,并重新明确到户。已按1998年预算额收缴的,超过1997年的部分,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应在下年预算执行中扣减。提留统筹费核减后,要坚决防止以共同生产费、统一服务费、以资代劳金等名义,在提留统筹费之外乱开口子,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也要防止违反规定多收承包费。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承包费都要一并纳入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以内实行限额管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坚决把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全部停下来。1998年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专项安排的农田基本建设外,各部门在农村安排的各项事业能缓办的要缓办,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集资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凡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因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向农民乱罚款,强行向集体和农民摊派报刊和各种保险费用的,必须坚决查处。要实行农村“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今后,“三乱”出自哪个部门,就追究那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农民义务工的管理。1998年国家安排的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粮食储备库、农村电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基本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民投工投劳的政策,不得挪用国家下达的工程款,也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向农民摊派工程款。凡超过国家规定的义务工限额的,要按规定给农民支付劳务报酬。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农业税要坚持以实计征。对少数折征代金的地方,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调低了的,农业税征收金额应随之减下来。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按预计产量、预计出售价格计征,不得层层下达指标或者提前预收,不得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同一地块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不得重复征收。各级财税部门要把禁止在农村乱征乱收税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五、严禁在粮食收购时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不得拒收、限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在粮食收购中,除农业税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提留统筹费和其他任何税费。凡违反规定的,依照《粮食收购条例》坚决查处。将提留统筹费折成粮食计征的试点办法,可以结合税费改革继续研究,但必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不得将提留统筹费随粮食收购一并征收。

六、严禁强迫农民借款、贷款缴纳各种税费。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按规定缴纳税费。严禁乡(镇)、村干部擅自以集体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贷款或者强迫农民借款、贷款用以缴纳各种税费和集资。凡未经群众集体讨论同意,以乡(镇)、村名义向单位、个人借款或贷款所发生的债务,不得向农户分摊。对于没有完成上缴任务的农户,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要认真落实好减免政策;对确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规定税费的,要按有关法规及时追缴。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这些地区1998年的农民负担只能减轻,不能增加。中央规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必须落实到村到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税费减免指标。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一律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七、切实减少乡(镇)、村非生产性支出。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关于“‘九五’期间,各地不再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继续冻结编制。对乡镇一级的机构,可设可不设的不设,可合设的一定不要分设。超编的非生产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村组干部人数,严格控制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严禁大吃大喝,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搞好民主监督。

八、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抓紧组织一次农民负担情况的检查,要把执行中发〔1996〕13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情况,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半年要联合组织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从重、从快处理。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经批准可以公开曝光。

九、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在换届和机构改革中,做到领导力量不减、工作队伍不散。要不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明确把中发〔1996〕13号文件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提出的“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的村;不违反中央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等三项要求作为考核标准。要逐步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一级党政领导要及时向下一级党政领导打招呼,督促其解决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注意倾听群众呼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检查。

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中发〔1996〕1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是我们党向农民的庄严承诺,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干部重新学习中发〔1996〕13号文件,认真进行一次再教育,不断增强贯彻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自觉性,进一步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实做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8年7月21日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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